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为《条例》)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 对职业打假的处理 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投诉时,发现投诉人存在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应当终止调查,并对投诉人进行规劝。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该条作了如下说明: 就当前存在的游离于法律边缘、占用大量行政监管资源甚至成为敲诈勒索手段的职业打假行为,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良好市场机制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投诉时,发现投诉人存在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应当终止调查,并对投诉人进行规劝”。 该《条例》一公布,引起社会巨大反响,一是既得利益群体——职业投诉人的激烈反对,无非就是该《条例》的制定影响了其不停投诉而获得的不菲利益; 而对于长时间受职业投诉人困扰的大小商家则表示欢迎,有更多的时间用于日常经营,提供更好商品与服务。 对此,法律界专业人士表示:此《条例》的出台,并不影响作为正常消费者的权益。而职业投诉人,无非就是利是法律的漏洞,将相关行政机关当枪使,不断的获得不菲利益。立法初衷与实施结果有较大偏差时,立法机关理所当然会有适当调整。当然,这并不影响职业投诉人继续履行监督的职责,当你要靠这个获利时,请走法律途径,去法院,无非增加了职业投诉人时间成本与财务风险。 (本文来源/联商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