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宣传单工商部门查扣的内江市东兴区白合镇一品购超市印发的DM宣传单和超市标价签,其中白萝卜、莲花白、土豆价格均低于成本价。 白萝卜每斤0.1元,莲花白每斤0.1元,土豆每斤0.58元,内江市东兴区一超市为招揽顾客,以低于成本价的“相因价”销售蔬菜。在被举报 后,工商部门认定,超市的这一经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月19日 ,记者从内江市东兴区工商局获悉,因构成不正当竞争,工商部门将对其作出1万元罚款的处罚。 萝卜莲花白每斤1角 超市低于成本价卖菜被举报 去年12月31日,内江市东兴区工商局接到举报称,东兴区白合镇一品购超市销售的部分蔬菜价格大大低于成本价,让其他经营者无法正常从事经营活动。 工商部门查扣的内江市东兴区白合镇一品购超市印发的DM宣传单和超市标价签,其中白萝卜、莲花白、土豆价格均低于成本价 今年1月3日,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确认,去年 12月28日开业后,超市为吸引顾客,增加超市的整体销售量,从内江批发市场购进的蔬菜中选择白萝卜、莲花白、土豆3个品种进行低价销售,并在开 业期间在白合镇印发“一品购物广场生鲜抢相因”的 DM单宣传,标注莲花白每斤0.1元、白萝卜每斤0.1元、土豆每斤0.58元。 通过进一步询问和走访供货商查证,去年12月28日开业至今年1月2日,该超市低价销售的白萝卜、莲花白、土豆的购进价分别为每斤0.3元至 0.58元、0.33元、0.8元至1.1元。期间,该超市以低于 成本价销售白萝卜、莲花白、土豆,共亏损1126.8元,但整个超市经营额达20余万元。 工商认定超市属不正当竞争 拟罚款1万元 内江市东兴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都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19日,成都商报记者电话联系上一品购超市负责人。“超市刚开业,有人建议我这样做,我们也只是想到让利给消费者。”该负责人称,他不懂法,也不知道超市的这一做法是否违法。“如果违法了,应该接受处罚。” 白合镇上还有多家规模较大的超市,规模较小的副食品店也较多。工商部门认为,该超市将白萝卜等商品以远低于成本的价格对外进行宣传和销售,其目的是为了增加超市的顾客量和其它商品销售收入,排挤竞争对手。因此,工商部门认定超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处理中。当地工商部门表示,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将对涉案超市处以1万元罚款的处罚。 律师说法 低于成本价销售鲜活商品不属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同时,又将销售鲜活商品排除在不正当行为外。 那么,涉案超市销售的白萝卜、莲花白等蔬菜是否属于鲜活商品?工商部门又如何认定超市构成不正当竞争呢?《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关于该规定的解释中称,经营者在销售新鲜的水果、蔬菜或有生命而存活期短的活鱼、活虾等商品时,可以根据天气、购买力的变化而改变价格。 但东兴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超市低于成本价销售白萝卜等不是为了解决自身经营的困难和急需处理商品,而是提前谋划,并在开业前印发宣传单,这存在主观故意,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这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所以,工商部门最终认定该超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兆云认为,工商部门的认定于法有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孙 兆云说,蔬菜属于鲜活商品,超市低于成本价销售蔬菜,如果超市是因蔬菜不新鲜而急需处理等情况,目的是为了减少自身损失,而不是排挤竞争对手,那就不够成 不正当竞争。然而,超市提前印发传单,在开业时低价销售,这说明超市是提前准备,存在主观故意,造成的结果是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因此,超市的行为构成不 正当竞争。 (本文来源/成都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