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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肠未标等级 欧尚超市被判10倍赔偿

admin 2015-11-2 22:12 984人围观 宏观信息

消费者申先生在欧尚超市来广营店先后买过17次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后,发现有的商品价签标注与商品包装上的生产地不相同,有的商品标签没有分质量等级,有的标签认证不符。申先生认为欧尚超市来广营店虚假宣传,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故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并支付赔偿金。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针对申先生提出的17起诉讼,朝阳法院判决来广营欧尚超市对问题商品退货退款,对于“面包案”,判令超市依据消法赔偿消费者500元赔偿金,对于“香肠案”,依据食品安全法判令超市赔偿申先生10倍5400元,其余15起案件均判令超市赔偿1倍货款。

2014年6月11日,申先生花16.5元在欧尚超市来广营店买了4个不同口味的“义利面包”。申先生表示,面包袋上标注的“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过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字样,均是针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并非对厂商生产的某一产品的认证。且购买该商品时,该体系认证就已经过期。

申先生认为,欧尚超市来广营店销售的面包外包装标注不当,容易使人产生面包通过上述两项认证的错误理解,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事实上的欺诈。遂将该店诉至朝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16.5元,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500元,并赔偿交通费、打印费等各项维权费用123.15元。

此后至2014年10月底,申先生分别在欧尚超市购买了不同单品。其中包括24袋单价22.5元的“新之味梅尔盖兹烧烤香肠300g”,他发现该产品没有标注质量等级。

申先生向记者说,他买的电池、美工刀、钢丝钳等商品,价签与商品包装上的产地不符。

此后,他以超市欺诈为由分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退货退款,由商家支付赔偿金,其中“香肠案”按食品安全法起诉索赔10倍赔偿金,其余商品分别按消法索赔500元。部分案件要求欧尚公司对欧尚来广营店的上述退赔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此次诉讼费用。

欧尚分辩 明知香肠有瑕疵购买 是恶意索赔

庭审时,对于“面包案”,欧尚来广营店和欧尚总公司共同辩称,公司严格履行商品进超市的检查手续,未发现涉案面包有任何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面包外包装上,品名与认证体系的字体大小不一样,且包装上明确标明是管理体系,故没有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也不构成欺诈。

多年来,义利面包一直沿用此种包装,工商部门等相关机关从未对该包装提出任何整改意见和处罚。此外,面包上“HACCP”标识已经被另外的标识替代升级,是合法合规的,综上不同意申先生的诉讼请求。

至于“香肠案”,欧尚超市来广营店辩称,不同意申先生的诉讼请求。超市表示,申先生明知产品包装有瑕疵而故意购买,是恶意索赔,根据食品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标识有瑕疵的通过补救仍然可以继续销售。“现在欧尚超市已经对涉案商品更换了包装,补充了产品等级。该食品并没有给申先生造成任何损害,且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所以不同意十倍赔偿。”

对于其他商品的产地标注问题,欧尚超市称,标签产地标注错误属工作疏忽。申先生所购大部分商品并非地域性商品。超市误标产地并非出于故意,也不会诱导消费者,不属于欺诈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故欧尚超市来广营店同意退货并支付一倍赔偿金,不同意原告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香肠未标等级 超市十倍赔

对于“香肠案”,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申先生购买的商品按照熏煮香肠使用的行业标准,规定了该类产品特级、优级、普通级的氯化物、水分、蛋白质、脂肪、淀粉的含量要求。

欧尚超市来广营店向申先生卖的涉案产品包装上未标明相应事项,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朝阳法院判决欧尚超市来广营店依据《食品安全法》退还货款540元,并赔偿申先生10倍货款5400元。

面包认证过期 赔消费者500元

记者了解到,对于“面包案”,法院认为,申先生购买涉案面包时,义利公司的该项认证已经超过有效期限。一般的消费者通过日常途经难以接触或获取关于HACCP体系与ISO22000体系之间的关系和知识,销售者不应苛求消费者具有此种专业知识和理解水平,无论二者体系关系如何,在商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已过期的认证标准仍然是不当的。

尤其是在该认证直接指向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时,此种标注行为会造成缺乏专业知识的一般消费者误解,构成欺诈,故支持消费者按消法获得500元赔偿金。

产地错标 超市存在过错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申先生从欧尚超市购买商品,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本案中,涉案商品并非地域性商品,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涉案商品产地信息并非决定或提升商品价值的主要因素,欧尚超市来广营店虽然错误标注了产地信息,但该错误并非出于诱骗或误导消费者进而获取更多利润的故意。

产品包装上明确标示了产地信息,消费者在超市价签之外,也可以通过产品包装知晓该商品的产地信息,故超市价签标注错误,不会必然导致消费者对产地信息陷于错误认识。原告申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标注产地错误,对该产品的价值及其自身选择造成了实质影响,故法院不支持其惩罚性赔偿。

因欧尚超市来广营店确实存在错误标注商品产地的行为,原告申先生要求退货,欧尚超市来广营店同意退货并赔偿商品价格一倍的价款,法院不持异议。

9月底,北京消协曾依托消费者网发布最新调查报告显示,消费者最关心食品安全追溯问题。那么,消费者何种情况下可依《食品安全法》主张10倍赔偿?何种情况下,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退一赔三的保证?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巡视员、消法起草人之一的何山教授表示,今年10月正式实施的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索赔,可以向经营者也就是商场、超市,也可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

商场或者超市接到消费者索赔,可先行赔付。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货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何山说,新消法规定,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3倍货款赔偿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赔偿。“食品价高,可根据《食品安全法》主张赔偿。如果食品价格低,可根据新《食品安全法》和新消法相关规定,索赔千元或500元赔偿金。”(唐宁)

(本文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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